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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兰王国 | 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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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蘭王國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(荷蘭文) Reino Hulandes(帕皮阿門托語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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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稱:荷蘭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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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格言:Ik zal handhaven(荷兰语) “坚持不懈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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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歌:《威廉颂》 (荷蘭語:Het Wilhelmus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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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地理(實際管轄區)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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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都 | 阿姆斯特丹 | ||||
人民生活 | |||||
人口 | 以下資訊是以2012年估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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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文字 | 荷蘭文 | ||||
主要節日 | 國王日:4月27日 | ||||
道路通行方向 | 右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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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文化 | |||||
國家憲法 | 荷蘭王國章程 | ||||
國家結構形式 | 聯邦制 | ||||
政治體制 | 议会民主制 君主立憲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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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領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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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主要領袖(聯邦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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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實力 | |||||
貨幣單位 | 歐元(荷蘭本土) 美元(荷蘭加勒比區) 荷屬安的列斯盾(庫拉索、聖馬丁) 阿魯巴弗羅林(阿魯巴)(EUR, USD, ANG, AWG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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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資料 | |||||
立國歷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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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電話區號 | +31 (荷蘭本土) +297 (阿魯巴) +599 (庫拉索、荷蘭加勒比地區) +1 721(聖馬丁) |
荷蘭王國(荷蘭語: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(帮助·信息),荷兰语读音: [ˈkoːnɪŋkrɛik dɛr ˈneːdərlɑndə(n)];帕皮阿門托語:Reino Hulandes),簡稱荷蘭(Netherlands)[註 1],是由荷兰(為了與荷蘭王國區分又稱為「荷蘭本土」)、阿魯巴、库拉索和荷屬圣马丁4个構成国组成的君主立宪制的複合国(联合王国),是一个以荷兰本土為核心的主權國家。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、外交、國籍和引渡,除了上述權力以外,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和自治权。
荷蘭的正式国名,為荷蘭語: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”。中文所稱的荷蘭(荷蘭語:Holland),嚴格來說,是指尼德蘭王國中一個地區的名稱,也就是北荷蘭省與南荷蘭省兩地的合稱。在七省聯合王國時代,荷蘭是其中土地最大、人口最多的地區,因此被用來轉喻代指荷蘭王國整體。這是一個常見的俗稱,可用於非正式場合中,但在其國內不一定被廣為接受,特別是對來自其他省份的居民來說,使用荷蘭來稱呼他們的國家,並不禮貌。在正式場合中,則使用其正式國名,Nederlanden[1]。
中文环境下一般不区分“Nederland”(尼德兰)和“Holland”(荷兰),一律翻译为“荷兰”,因此容易导致混淆。例如1806年至1810年期间,由法兰西第一帝国所扶持的一个傀儡国的正式国名是法文“Royaume de Hollande”与荷兰文“Koninkrijk Holland”,在中文中常一律翻為“荷兰王国”,但它們的原始名稱其實是不同的。
1830年至1954年间是荷蘭帝國的正式国名。在1954年之前「荷蘭王國」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,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。於1839年之前,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。歷史上「荷蘭王國」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,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。
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,為了適應全球非殖民化的浪潮,荷蘭政府決定調整與殖民地和屬地的關係。本來二戰後荷蘭的海外領土包括有荷屬東印度、荷屬西印度和荷屬圭亞那,於1949年荷屬東印度的大部份獨立成為印度尼西亞,荷蘭於當地只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,稱為荷屬新畿內亞。於1954年荷蘭公佈《荷蘭王國章程》,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「荷蘭王國」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。自此「荷蘭王國」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,而「荷蘭」只是「荷蘭王國」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。
1954年的《荷蘭王國章程》生效時,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,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,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的荷屬安的列斯,和原稱為荷屬圭亞那的蘇利南。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,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。
1973年起,蘇利南提出獨立要求。1975年,蘇利南正式獨立,脫離荷蘭王國,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和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。
1986年,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,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,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。自此王國改由歐洲大陸荷蘭、荷屬安的列斯和阿魯巴三部份組成。
2004年起,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,經過歐洲大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,於2005年簽署協議,決定於2010年10月10日起荷属安的列斯解体,其中的庫拉索和聖馬丁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,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。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直接拼進荷兰本土。荷蘭王國由四部份組成,分別是荷兰本土、阿魯巴、庫拉索和聖馬丁。
構成国 | 人口 (2009年度) |
占王国总人口 的百分比 |
面积 (平方千米) |
占王国总面积 的百分比 |
人口密度 (人/平方千米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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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鲁巴 | 106,050 | 0.63% | 193 | 0.45% | 538 |
库拉索 | 140,796 | 0.84% | 444 | 1.04% | 309 |
荷蘭 | 16,516,537 | 98.30% | 41,848 | 98.42% | 394 |
— 歐洲區荷蘭 | 16,500,156 | 98.20% | 41,526 | 97.66% | 394 |
— 博奈尔 | 12,103 | 0.07% | 288 | 0.68% | 40 |
— 萨巴 | 1,524 | 0.01% | 13 | 0.03% | 115 |
— 圣尤斯特歇斯 | 2,754 | 0.02% | 21 | 0.05% | 129 |
荷屬聖馬丁 | 40,007 | 0.24% | 34 | 0.08% | 1,146 |
荷兰王国 | 16,803,390 | 100.00% | 42,519 | 100.00% | 392 |
理論上說,荷蘭王國政府(rijksregering) 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《荷蘭王國章程》(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)為依歸,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,其權力只限於《章程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,即防務、外交、國籍和引渡。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,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,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。「荷蘭王國政府」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,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叠。
從法理上看,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「構成國」地位。除了《章程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,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,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,其中歐洲大陸荷蘭的憲法稱為 Nederlandse Grondwet,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,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「王國憲法」,但法理上只對歐洲大陸荷蘭有效。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「Staatsregeling」,但不管是「Grondwet」還是「Staatsregeling」,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,並同樣從屬於《章程》之下。
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(部長)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。
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擁有一個席位,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(如國際奧委會)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。在歐盟裏,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「域外國家和領地」(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),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,因此不論是歐洲大陸荷蘭、阿魯巴、庫拉索還是聖馬丁的公民,都具荷蘭王國國籍,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。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「外延地區」的地位,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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